当前位置: 首页>>业务指导>>学生档案>>正文

长春师范大学学生档案利用规定

2024年03月27日 10:08

长春师范大学学生档案利用规定


学生档案利用方式主要包括查(借)阅、复制和摘录等。

查阅学生档案的程序及相关要求:

(一)从事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的学校有关部门和(培养单位)负责人、辅导员、导师等相关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管理范围内的学生档案,须指定查阅人填写长春师范大学学生档案查(借)阅审批表》,按程序报本单位、学生所属学院(培养单位)、档案馆审批同意后方可查阅。

(二)校外单位(用人单位或特殊事项)因工作需要查阅学生档案的,须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填写《长春师范大学学生档案查(借)阅审批表》《长春师范大学学生档案政审查阅审批表》,持查档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工作证,由学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或学院(培养单位)辅导员陪同,到档案馆指定地点查阅。

(三)查阅人须两人以上,一般均为中共党员。

(四)学生本人和直系亲属不得查阅学生个人档案。

档案利用完毕后,经学生档案工作人员确认、查阅人登记查阅内容后方可离开。

学生档案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阅的,须说明正当理由,借阅仅限于加盖公章的部分档案材料复印件。借阅单位妥善保管借出使用的档案复印件,不得擅自转借他人,严禁无关人员和学生本人翻阅。


本规定摘录于《长春师范大学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长师校字[2023]129号)




下一条:长春师范大学学生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要求

关闭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长春师范大学档案馆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学校办公室创e工作室  网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