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师范大学学生档案利用规定
第一条 学生档案利用方式主要包括查(借)阅、复制和摘录等。
第二条 查阅学生档案的程序及相关要求:
(一)从事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的学校有关部门和学院(培养单位)负责人、辅导员、导师等相关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其管理范围内的学生档案,须指定查阅人填写《长春师范大学学生档案查(借)阅审批表》,按程序报本单位、学生所属学院(培养单位)、档案馆审批同意后方可查阅。
(二)校外单位(用人单位或特殊事项)因工作需要查阅学生档案的,须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填写《长春师范大学学生档案查(借)阅审批表》或《长春师范大学学生档案政审查阅审批表》,持查档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工作证,由学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或学院(培养单位)辅导员陪同,到档案馆指定地点查阅。
(三)查阅人须两人以上,一般均为中共党员。
(四)学生本人和直系亲属不得查阅学生个人档案。
第三条 档案利用完毕后,经学生档案工作人员确认、查阅人登记查阅内容后方可离开。
第四条 学生档案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阅的,须说明正当理由,借阅仅限于加盖公章的部分档案材料复印件。借阅单位须妥善保管借出使用的档案复印件,不得擅自转借他人,严禁无关人员和学生本人翻阅。
本规定摘录于《长春师范大学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长师校字[2023]1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