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长春师范大学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要求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是党和国家重要的机要文件,收集归档工作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中,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一、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机制,在材料形成之日起 1个月内按要求移交档案馆,并对所移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归档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手续齐全的正式材料,要求完整齐全、内容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有承办单位或个人署名、有材料形成日期。成套材料必须头尾完整,登记并及时收集补充缺少的档案材料。
三、凡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必须有组织审查和盖章;规定要同本人见面或需要签字的材料,应有本人签字;特殊情况下,本人见面后未签字的,应由组织注明未签字原因。
四、归档材料填写不规范,手续不完备,或材料上的姓名、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和入党时间等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材料形成部门应当重新制作,补办手续,或者由组织人事部门审改(或出具组织说明)并加盖公章。
五、归档材料一般为原件。证书、证件等特殊情况需要用复印件存档的,必须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材料制作单位公章或干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六、归档材料纸质载体使用16开型或国际标准A4型的公文用纸,材料左边留有20-25毫米装订边,文字必须是铅印、胶印、油印、打印(字迹必须清楚),手工书写时使用黑色或蓝黑墨水,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七、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员应在接收之日起1个月内将归档材料放入本人档案并做好记录,整理合格后,2个月内完成归档。对不应归档的材料,应区分情况及时转给有关单位或干部本人;无保存价值又不宜退回干部本人的,应登记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