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师范大学学生档案日常管理规定
第一条 学生档案按阶段进行管理,新生入校后,经学院(培养单位)审核整理后的入学前档案形成新生档案;新生取得正式学籍后形成在校生档案;学生毕业离校前,经学院(培养单位)收集、整理后的在读期间所有档案材料形成毕业生档案。
(一)新生档案
1.档案接收。学院(培养单位)负责收集新生档案及招生录取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
2.审核整理。学院(培养单位)依据招生部门提供的新生名单,按档案目录逐件(份)清点审核整理。发现档案材料不齐的,辅导员须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向原所在学校或单位催调补齐;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补齐的,学院(培养单位)须出具经学院(培养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学院(培养单位)公章的情况说明,归入新生档案,同时在移交目录上做出标注。
3.移交归档。新生取得学籍两周内,学院(培养单位)向档案馆移交新生档案。
(二)在校生档案
1.校内形成的材料。档案材料形成部门负责制作、整理培养过程中形成的学生档案材料,学院(培养单位)接收整理后移交档案馆。
2.校外产生的材料。校外材料形成单位通过机要或邮政EMS转递至相关部门,经审核备案后由学院(培养单位)移交档案馆。
3.档案馆不接收学生个人送交的散件材料,此类材料在毕业期间由辅导员统一装档移交。
(三)毕业生档案
毕业前,学生工作部门协同档案馆共同组织学院(培养单位)完成毕业生档案的合档、封档、转递等各项工作。
第二条 各单位须指定专人按归档要求收集、移交归档材料,交接时填写一式两份《长春师范大学学生档案材料交接清单》,清点无误后双方签字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条 学生档案转递包括转入和转出。转递工作由学院(培养单位)、招生、就业、学生、档案等部门共同完成。
(一)转入
新生入学取得学籍前,招生部门和学院(培养单位)为学生档案材料收集工作的主责单位。
学院(培养单位)在招生部门配合下完成学生档案接收;档案材料不齐的,由学院(培养单位)通知学生本人限期补齐;经初审备案后移交档案馆。
(二)转出
1.学生取得学籍后,凡出现中途退学、转学、入伍等学籍异动情况需转出档案的,应由学籍部门开具相关证明,学生所在学院(培养单位)将有关手续送至档案馆,档案馆依据调档函完成档案转出。
2.学生毕业离校应及时转出档案,学生所在学院(培养单位)须依据学生毕业去向准确地登记并核实档案转递地址,确保收件单位具有档案保管权限。档案馆负责具体转递工作,就业、学生等部门做好全程协助工作。
第四条 毕业生档案按国家要求通过机要或“邮政EMS标准快递”转递,必要时派专人送取,不得由学生本人自带。
如因毕业就业等原因确需自带的,应持档案接收单位“同意本人自带档案”的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领取档案(委托他人代领的,须出具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办理)。自带档案转递期间发生档案拆封、丢失、损毁、缺失等情况以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学生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 因参军入伍、参加西部计划等特殊原因,需要办理延迟转递的毕业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培养单位)审核同意后报档案馆审批。延迟转递自毕业当年年末算起最长保留两年。
第六条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和相关规定,学校不是未就业毕业生(流动人员)理论上的档案保管单位,因此无权出具相关的档案证明和提供档案利用。
本规定摘录于《长春师范大学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长师校字[2023]1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