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师范大学
学生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要求
作为人事档案材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籍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相关档案工作人员和学生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及要求。
一、学生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学生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机制,在材料形成之日起1个月内按要求移交档案馆,并对所移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归档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手续齐全的正式材料,要求齐全完整、内容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有承办单位或个人署名、有材料形成日期。成套材料须首尾完整,登记并及时收集补充缺少的档案材料。
三、凡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必须有组织审核意见,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规定要同本人见面或需要签字的材料,应有本人签字;特殊情况下,本人见面后未签字的,应由组织注明未签字原因。
四、归档材料填写不规范,手续不完备,或材料上的姓名、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和入党时间等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材料形成部门应重新制作,补办手续,或出具组织说明并加盖公章。
五、归档材料一般为原件。证书、证件等特殊情况需要用复印件存档的,必须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材料制作单位公章或学生所在学院(培养单位)的部门公章。
六、归档材料纸质载体使用16开型或国际标准A4型的公文用纸,材料左边留有20-25毫米装订边,文字必须是铅印、胶印、油印、打印(字迹必须清楚),手工书写时使用黑色或蓝黑墨水。材料内容更改处要有经办人的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归档单位须认真填写档案材料移交清单,同一人档案材料涉及多页的,必须密封并在密封处加盖公章,粘贴材料清单;交接双方经办人当面检查验收,经确认无误后履行签字手续;移交清单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八、凡应由学生本人自行保存的材料,如荣誉证书、奖状等均由学生本人自行保管。
九、档案馆不接收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归档单位须按档案管理规定重新整理并办理补交手续。
本规定摘录于《长春师范大学学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长师校字[2023]1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