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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档案查借阅制度

2016年10月25日 09:12

    一、学校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直接查阅、复制、摘抄本单位归档的非涉密档案。

    二、学校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出本部门非涉密档案时,必须严格履行档案借阅手续,经申请调档单位负

责人、档案馆馆长批准签字,方可借出。利用者对所借阅档案文件、技术图纸、照片、实物等必须妥善保管,

及时归还。归还档案时,要当面点清并予以注销。

    三、学校工作人员必需查阅、摘抄、复制、借出涉密或非本单位归档档案时,需经本单位负责人、归档单

位负责人、档案馆馆长批准,涉及重大问题或重要秘密的档案,需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四、外单位及个人利用学校开放档案时,须持本人身份证或介绍信。对外单位及个人,学校档案一律不外借。

    五、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利用学校开放档案时,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介绍;外国友人利用时,须经外

事部门介绍和学校保密工作委员会批准。

    六、复制档案,一律由档案馆负责办理,并按规定合理收费。档案的摘抄、复制件需经档案工作人员核

对,加盖公章,方能生效。

    七、档案利用者对所查、借阅的档案要妥善保管,阅读时严禁吸烟、抽页、涂改、圈划、污损、加点、批

注、私自摘抄、拍照等,保证档案的安全、完整、洁净。如发现上述情况发生,要追究其责任,严肃处理。

    八、借出的档案一般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归还,重要档案当日归还。归还中如发现有转借、损坏、丢失等情

况,应视情节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档案馆对查、借阅情况做好登记,及时统计汇总利用情况,并对借出档案进行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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