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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师范大学档案保密制度

2016年10月20日 15:39

一、档案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档案法》和《保密法》,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二、接待借阅和归档人员,应在借阅室或办公室;非本馆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档案库房;禁止在档案整理室、阅览室等档案工作场所会客,不允许与档案无关的人员翻阅档案、资料。

三、严格档案接收、保管和借阅制度,认真履行登记、签字手续;借阅保密档案要经调档、存档单位负责人及档案馆馆长签字同意。涉及重大问题或重要秘密的档案需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四、凡属密级档案,应按密级划分规定整理编目,及时入库。暂不能入库的密级档案,必须单独存放,专柜专人管理,严防泄密。

五、任何人不得私自将档案带出档案馆,更不得私自复印、摘抄和传播档案内容。档案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室,要随手关门落锁,严防档案、资料丢失。

六、凡需处理和销毁的档案,按《长春师范大学档案鉴定与销毁制度》办理。平时办公废纸、废件、重复件,应妥善积存,按规定销毁,不得随意当垃圾倾倒。

七、库房钥匙须专人保管,他人不得随便使用。发现钥匙丢失,要及时汇报,认真处理。

八、档案工作人员违反保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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