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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师范大学档案鉴定与销毁制度

2016年10月20日 15:40

一、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原则规定,确定归档材料的保管期限,并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

二、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必须由档案馆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鉴定小组,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进行。

三、鉴定小组采用直接鉴定的方法,以一个年度和一个项目的成套档案的材料为基础,分门别类,个人初鉴,集体审查。

四、鉴定小组在鉴定工作过程结束时,要写出鉴定总结报告,对到期档案提出销毁或延长保管期的意见,并登记造册,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上报省市有关部门,方可存毁。

五、经批准应销毁的档案,必须送指定地点销毁,不得出售或作其他使用。销毁档案时,由鉴定小组派遣档案管理人员和相关业务工作人员两人以上现场监销。监销人在销毁档案前应认真复核清点,销毁后应在销毁清册上注明销毁日期并签名。

六、档案鉴定总结报告和销毁清册要归档永久保存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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