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师范大学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充分发挥干部人事档案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是学校在党的组织建设、人事管理、人才服务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干部个人政治品质、道德品行、思想认识、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
第三条 干部人事档案是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干部和评鉴人才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干部人才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重要执政资源,属于党和国家所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档案馆集中保管的在编事业人员、退(离)休人员、已故人员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党委领导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相关部署要求,研究完善相关政策,解决有关问题,促进工作有机衔接、协同推进。
学校成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组织、人事、档案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档案馆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审议和决策学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重要事宜。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形成部门、学校档案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负有支持、配合和监督职责。
第六条 依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13条、第16条之规定,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档案馆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干部人事档案工作。
(一)党委组织部
负责确认、鉴别归档范围内有关信息;负责移交真实、完整、规范的归档材料;负责科处级干部档案的查(借)阅审批、审核、转递等工作;负责省管干部档案的副本建立、材料转递等相关工作;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二)人事处
负责新进人员档案的接收、审核、移交等工作;负责收集、鉴别、移交归档范围内有关材料;负责非事业编人员档案的相关工作;负责保管档案馆工作人员和与其档案管理同在我校且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其他亲属关系人员的档案;负责科处级以外其他干部人事档案的查(借)阅审批、审核等工作;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三)档案馆
作为干部人事档案的存档部门,配合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存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具体负责接收组织人事等部门移交的归档材料;对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归档、信息化;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完成干部人事档案的查(借)阅、审核和转递等工作。
第七条 校内相关单位(见附件1)是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基本形成部门,主要负责移交本部门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负责确认归档范围内有关信息;确保移交真实、完整、规范的归档材料;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干部人事档案日常管理主要包括档案建立、接收、保管、转递、统计、保密,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等。
第九条 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归档材料的收集、移交工作。移交材料时填写一式两份《长春师范大学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交接清单》(见附件5),交接双方当面清点无误后,签字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条 档案馆只接收档案材料形成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移交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不接收干部个人提交的归档材料。
第十一条 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包括转入和转出,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和档案馆共同完成。
(一)转入:新进人员、转业(复员)军人、进修学历学位人员等档案转入学校时,人事处负责完成全档的审核把关;档案材料不齐全的,由人事处通知干部本人限期补充;初审备案后移交档案馆。
(二)转出:因工作调动、改变主管单位或其它原因转出档案时,组织人事部门需将转出干部名单及有关手续送至档案馆,档案馆负责核对整理档案,并依据调档函完成档案转出。
(三)转递要求:
1.转递档案通过机要或邮政EMS转递,必要时由档案馆、组织人事部门指派党员干部专人送取,严禁干部本人自带档案。
2.转递档案必须详细填写干部人事档案转递通知,与档案一同密封,加盖密封章。
3.档案转出时须在档案名册上注明何年何月转往何处,以备查考。
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和干部本人,对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和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材料和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四章 档案利用
第十三条 干部人事档案利用方式主要包括查(借)阅、复制和摘录等。
因工作需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一)政治审查、发展党员、党员教育、党员管理等。
(二)干部录用、聘用、考核、考察、任免、调配、职级晋升、教育培养、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工资待遇、退(离)休、社会保险、治丧等。
(三)人才引进、培养、评选、推送等。
(四)巡视、巡察,选人用人检查、违规选人用人问题查核,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调查取证、案件查办等。
(五)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人物传记,举办展览、纪念活动等。
(六)干部日常管理中,熟悉了解干部,研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等。
(七)其他因工作需要利用的事项。
干部本人及其亲属办理公证、诉讼取证等有关个人合法权益保障的事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组织人事等部门审批查阅。
复制、摘录的档案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程序和要求
(一)校内
1.查阅单位指定查阅人填写《长春师范大学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审批表》(见附件3),按程序报本单位负责人;查阅处级、科级干部档案需经组织部门负责人同意,查阅其他干部档案需经人事部门负责人同意,最后由档案部门负责人审批方可查阅。
2.查阅档案应当两人以上,一般均为中共党员。
3.任何人不得查(借)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干部人事档案。
4.查阅人不得通过电话委托工作人员代查档案。
(二)校外
除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外,一般不对外提供查阅利用服务。外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干部人事档案,须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持查档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工作证,由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陪同,到指定地点查阅。
第十五条 档案利用完毕,经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员确认,查阅人登记查阅内容后方可离开。
第十六条 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予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阅的,须履行审批手续。借阅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长春师范大学干部人事档案借阅审批表》(见附件4),按程序报分管校领导、分管档案工作校领导签署意见,或报学校主要领导签批;档案部门负责人签字放档;人事档案管理员做借出登记。
借阅单位须在借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归还,归还时档案管理员须清点、核对、收回档案。逾期不还者,须及时催还。
第五章 纪律和监督
第十七条 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严禁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
(二)严禁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填报干部人事档案信息。
(三)严禁转递、接收、归档涉嫌造假或来历不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四)严禁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实施档案造假,授意、指使、纵容、默许他人档案造假,为档案造假提供方便,或在知情后不及时向组织报告。
(五)严禁插手、干扰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档案造假问题。
(六)严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七)严禁圈划、损坏、扣留、出卖、交换、转让、赠送干部人事档案。
(八)严禁擅自提供、摘录、复制、拍摄、保存、丢弃、销毁干部人事档案。
(九)严禁违规转递、接收和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
(十)严禁擅自将干部人事档案带出国(境)外。
(十一)严禁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开干部人事档案内容。
第十八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党员、干部、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对违反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纪律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档案馆按各自职责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长春师范大学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归档范围及责任单位
2.长春师范大学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要求
3.长春师范大学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审批表
4.长春师范大学干部人事档案借阅审批表
5.长春师范大学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交接清单